【調解案例】投顧服務問題多 合規底線要堅守
發布時間: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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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河南省證券期貨基金業協會
案例來源:中證湖南調解工作站 1 糾紛概要
2024年3月-5月期間,投資者張先生被某投資咨詢公司以“一票賺回服務費”承諾以及其他投資者盈利的截圖所吸引,分三次在該公司購買了共計2萬余元的咨詢服務產品。然而,張先生在購買咨詢服務后投資不斷出現虧損。投資者認為該公司的前期宣傳與實際提供的服務不符,于是要求該公司全額退還服務費,但公司以已提供投資咨詢服務為由,拒絕了張先生的要求。雙方就退款問題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投資者遂向中證法律服務中心湖南調解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提出調解請求,要求該公司退還全部服務費。
2 主要爭議
本次調解的主要爭議有兩點:一是該公司在提供投資咨詢服務的宣傳過程中是否存在虛假宣傳?二是該公司是否在合同簽署過程中盡到風險提示義務?
3 調解過程 工作站在接到調解申請后,迅速組織調解員開展調解。首先調解員向投資者詳細了解其訴求。張先生表示,他在購買該公司投資咨詢服務后并未獲得預期回報,反而虧損了十幾萬,在意識到問題后第一時間提出了退費申請。隨后,該公司表示公司員工都是合法合規開展業務,公司已為投資者張先生提供數月服務,且合同中有明確的風險揭示和退費條款,如果投資者單方面解約公司需扣減30%的違約金,故不能滿足該投資者全額退還服務費的訴求。 調解員在仔細查看投資者提供的證據材料后發現該公司前期的確在產品推介上存在虛假宣傳、誤導投資者的嫌疑。在聊天記錄中,該公司向投資者發送了諸如“一票賺回服務費、昨日合作,今日賺回”等具有誘惑性的宣傳文字,并展示了其他投資者盈利的截圖,給張先生造成了只要購買該公司的服務就能輕松獲利的錯覺。此外,調解員還發現張先生對股票的買賣過程并不十分了解,在投資過程中缺乏獨立分析判斷能力,盲目聽從該公司的建議,導致其在投資中遭受損失。 在全面細致地梳理案件事實后,調解員注意到該公司的內控體系存在明顯瑕疵。首先,服務期間內該公司先后指派多名工作人員向張先生提供服務,其中部分人員并無投顧資質;其次,根據張先生提供的聊天記錄,該公司工作人員在前期營銷過程中展示的過往薦股記錄皆為盈利狀態,并明確表示“簽約客戶平均收益在35%左右”、“一票賺回服務費、昨日合作,今日賺回”等,且無任何風險提示,前述行為明顯構成虛假營銷。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0﹞66號)第二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規范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行為,禁止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的營銷宣傳,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基于以上事實,調解員認為該公司員工在展業中有違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該公司應當對張先生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經過多輪協商,最終雙方就調解方案達成一致意見,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4 案例評析 投顧機構在提供專業服務時,必須堅守合規底線。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營銷、客服等直接為客戶提供服務,同時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人員應為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正式員工,取得證券投資顧問執業資格,并且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投顧機構一旦發現從業人員有違規行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并依據內部規定和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 對于投資者來說,在選擇投顧機構服務時,應牢固樹立“買者自負”的理念,審慎選擇適合自己的投顧產品或服務,始終牢記“入市有風險”,提高風險意識,避免類似糾紛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