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發布時間: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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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河南省證券期貨基金業協會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行業管理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換屆大會,須提前15日將擬任負責人人選、《會員代表名冊》及會議的議題向會員代表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十八條 理事會或者本會3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50%;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 下列事項,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總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協會。理事單位選派的理事代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理事單位的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
(二)具有良好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專業實踐經驗;
(三)熱心為行業服務,能代表會員利益;
(四)三年內未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協會的紀律懲戒;
(五)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理事代表發生不符合上述任職條件的,理事單位應當申請變更理事代表。變更后的理事代表應當符合本條規定。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負責人;
(三)審定法定代表人人選;
(四)研究審議換屆工作事宜,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重大業務活動、大額財產處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動;
(十一)決定本會工作人員的報酬事項;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行業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所稱協會負責人,是指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 協會負責人總數為5-13人。負責人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且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代表的合法權益;
(六)本會的負責人不得具有近親屬關系;
(七)無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協會的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三)曾在被撤銷登記、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或者曾在被取締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取締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過司法程序認定的失信被執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反前款規定選舉或者任命的負責人無效。
第三十一條 協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秘書長由行業管理部門推薦,理事會選舉產生。協會會長施行輪值制,輪值會長從協會負責人中產生,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及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法定代表人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應當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行業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前任法定代表人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經本會出示理事會決議及有關證據,可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五條 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其中專職副會長由行業管理部門推薦,理事會選舉產生。
專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履行職責,并對會長負責;
(二)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
(三)參與協會間工作交流;
(四)研究制訂協會發展規劃。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機構及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六)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七)擬定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準;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辦公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須經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
第三十八條 協會設名譽會長1名,任職期限與產生辦法由理事會決定。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三十九條 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可以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條 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由行業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協會的負責人、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以及上述人員的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二)對理事執行協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協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協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協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協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發現協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協會承擔。
第五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三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四十四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五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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