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案例匯編】 | 私募基金業務違規
發布時間: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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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河南省證券期貨基金業協會
A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A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多只基金產品中,個人投資者占比高、投資者資產證明多為私募資產且所涉產品雷同。經核驗,大部分個人投資者并不持有其資產證明中的私募資產。A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過程中,未充分驗證投資者資產證明,未能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三條關于“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期貨產品或者提供證券期貨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規定。按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關于“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督管理措施”規定,我局對A私募基金管理人作出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A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時存在從事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的業務之違規行為,已與上述違規問題一并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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