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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規能力建設

          罰單速增:2018年以來廉潔從業違規案例淺析(附:2018年以來70張廉潔從業罰單匯總)| 法規2023年第20期

          發布時間:2023-07-24

          瀏覽次數:227

          來源:中國證券業協會

          2018年6月,證監會發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實施以來,因違反廉潔從業規定的處罰屢見不鮮。


          廉潔從業違規數量快速增加
          《規定》實施以來,截至20236月底,涉及違反廉潔從業規定的罰單共有70張,人員罰單48張,機構罰單2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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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張罰單的年度分布上看,20181張(均為人員罰單),20193張(均為人員罰單),2020年10張(人員罰單和機構罰單各5張),2021年13張(人員罰單8張,機構罰單5張),202228張(人員罰單22張,機構罰單6張),2023年1-6月15張(人員罰單9張,機構罰單6張),罰單數量逐年快速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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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事經營性活動、謀取不當利益成為重災區
          一、從人員違反廉潔從業的行為類型看,從事經營性活動、謀取不當利益、輸送利益和管理責任是易發多發的領域。
          48張人員罰單中,從事經營性活動15張,輸送利益7張,謀取不當利益(損害客戶權益)13張,收受財物1張,干擾監管工作2張,管理責任10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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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事經營性活動方面:主要表現為違規在外部機構兼職,或者私下與外部機構合作向客戶推銷和宣傳外部產品。
          輸送利益方面:主要表現向潛在客戶、存量客戶、利益關系人輸送財物,如送禮拉新、返傭拉新、推廣業務時給客戶繳納手機套餐費用等。
          謀取不當利益方面:主要表現為詐騙客戶財產、誘導客戶投資和交易獲取業績提成、為客戶違規行為提供有償中介或便利服務。
          收受財物方面:主要是收取投資者的禮品、禮金。
          干擾監管工作方面:主要是泄露監管調查信息。
          二、從機構違反廉潔從業的行為類型看,廉潔防控機制建設不健全、廉潔防控不力首當其沖。
          22張機構罰單中,廉潔從業制度機制建設方面不符合監管規則要求的11張;廉潔防控不力,未能有效防范并及時查處員工違反廉潔從業行為的6張;未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查處的違反廉潔從業行為的2張;機構向利益關系人輸送利益的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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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70張罰單信息匯總
          一、從業人員篇(48張)


          48張罰單中,自身行為違規38張,承擔管理責任(廉潔風險機制建設不完善)10張。


          1.【輸送利益】2023年6月,北京局對某證券營業部經紀人謝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因其采取傭金返還的方式吸引客戶開戶。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九條。
          2.【從事經營性活動】2023年6月,內蒙古局對某證券分支機構負責人荊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因其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且持有股份。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十條。
          3.【從事經營性活動】2023年6月,內蒙古局對某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吳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因其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且持有股份。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十條。
          4.【輸送利益】2023年6月,山東局對某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劉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因其營業部在開展綜合金融服務推廣活動中,營業部為部分客戶繳納一定期限內的手機號碼套餐費用,由電信運營商向客戶提供手機設備。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九條。
          5.【干擾監管工作】2023年5月,安徽局對某證券營業部員工劉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因其存在泄露監管調查信息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十一條。
          6.【謀取不當利益】2023年4月,四川局對某證券營業部投資顧問熊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因其實名通過抖音賬號發布短視頻、開展直播,對A股大盤及板塊走勢進行分析、為某“金融職業技能學?!币?,并通過收取直播打賞、直播會員訂閱費、感謝費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十條。
          7.【廉潔風險機制建設】2023年4月,北京局對某證券公司董事長翁某某,采取監管談話的監管措施,因公司投資銀行業務存在關聯交易管理失當、執行業務未勤勉盡責、合規內控管理薄弱等問題。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六條。
          8.【從事經營性活動】2023年4月,廣東局對某證券公司投資子公司員工趙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因其存在從事與所在機構和投資者合法利益相沖突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十條。
          9.【謀取不當利益】2023年2月,云南局對某證券分支機構負責人施某某,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監管措施,因其通過私自銷售非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發行或代銷的理財產品謀取不正當利益。偽造公司印章并涉嫌合同詐騙。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十條。
          10.【謀取不當利益】2022年12月,河北局對某證券公司研究員靳某進行行政處罰,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罰款。因其將利用工作關系獲知的未公開信息告知其父親,并指導靳某使用靳某自有資金通過“靳某”賬戶交易“錦泓集團”,累計成交金額411.06萬元。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十條。
          11.【廉潔風險機制建設】2022年12月,甘肅局對某證券公司合規總監盧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因公司合規管理總部作為廉潔從業管理部門,在公司聘請第三方機構提供法律訴訟服務時,未對公司廉潔從業情況進行充分適當的監督、檢查,未及時發現并處理相關問題。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四條和第五條。
          12.【廉潔風險機制建設】2022年11月,證監會對某這群供暖公司總經理趙某某、分管投行業務高管曲某某、內核負責人賈某某、質控負責人徐某,采取監管談話的監管措施,因公司存在廉潔從業風險防控機制不完善、聘請第三方廉潔從業風險防控不到位的問題。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六條。
          13.【廉潔風險機制建設】2022年11月,證監會對某證券公司債券部負責人隋謀謀及該部門員工曲某某、王某某,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因公司存在廉潔從業風險防控機制不完善、聘請第三方廉潔從業風險防控不到位的問題。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六條。
          14.【廉潔風險機制建設】2022年11月,證監會對某證券公司高管楊某某和相關部門負責人蘇某、王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因公司廉潔從業風險防控機制不完善等問題。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六條。
          15.【廉潔風險機制建設】2022年11月,證監會對某證券公司高管謝某某和相關部門負責人許某某、黃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因公司廉潔從業風險防控機制不完善等問題。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六條。
          16.【廉潔風險機制建設】2022年11月,證監會對某證券公司分管投行業務高管董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因公司廉潔從業風險防控機制不完善,聘請第三方廉潔從業風險防控不到位等問題。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六條。
          17.【謀取不當利益】2022年10月,天津證監局對某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魏某,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監管措施,因其涉嫌實施合同詐騙。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十條。
          18.【謀取不當利益】20229月,四川證監局對某證券營業部員工孫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因其存在:向客戶承諾承擔投資損失并獲取投資收益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十條。
          19.【謀取不當利益】20228月,四川證監局對某證券營業部員工郭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因其存在:向客戶承諾承擔投資損失并獲取投資收益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十條。
          20.【謀取不當利益】2022年7月,四川證監局對某證券營業部經紀人周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因其存在:參與推介虛構的金融產品,并與客戶簽訂代持協議。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十條。
          21.【謀取不當利益】2022年7月,四川證監局對某證券營業部員工吳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因其存在:向客戶推介虛構的金融產品謀取不正當利益。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十條。
          22.【謀取不當利益】2022年7月,四川證監局對某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周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因其存在向客戶推薦非公司代銷金融產品并獲取利益。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十條。
          23.【從事經營性活動】2022年7月,四川證監局對某證券營業部員工韓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因其存在:設立個體工商戶向第三方提供投研服務并獲取利益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十條。
          24.【廉潔風險機制建設】2022年6月,上海證監局對某證券公司資管子公司總經理付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因公司在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展過程中,存在廉潔從業事前風險防范措施不完善等問題。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六條。
          25.【廉潔風險機制建設】2022年6月,證監會對某證券公司董事長陳某某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因公司存在投資銀行類業務廉潔從業風險防控機制不完善等問題。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六條。
          26.【輸送利益】2022年6月,甘肅證監局對某證券營業部負責人衛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因其所在營業部在營銷過程中存在向其他利益關系人輸送不正當利益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九條第一項。
          27.【從事經營性活動】20225月,廣東證監局對某證券營業部員工張某某,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行政監管措施,因其存在:在外兼職并與他人簽訂相關協議,約定由你管理賬戶并進行收益分成。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十條。
          28.【收受他人財物】2022年2月,廣西證監局對某證券營業部投資顧問秦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因其存在:2020年7月收受某投資者提供的禮金等問題。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十條。
          29.【從事經營性活動】2022年1月,大連證監局對某證券營業部負責人王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因其存在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十條。
          30.【輸送利益】2022年1月,重慶證監局對某證券公司重慶分公司時任負責人徐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因其所在分公司存在:采取贈送實物的方式吸引客戶開戶等問題。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九條第一項。
          31.【輸送利益】2022年1月,重慶證監局對某證券公司重慶分公司時任負責人曾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因其所在分公司存在:采取贈送實物的方式吸引客戶開戶等問題。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九條第一項。
          32.【謀取不當利益】2021年12月,浙江證監局對某證券公司臺州分公司負責人黃某某,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行政監管措施,當事人因涉嫌犯罪于2021年8月19日被司法部門采取強制措施(后于2021年 9月15日取保候審),后果嚴重,影響惡劣。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十條。
          33.【謀取不當利益】2021年9月,四川證監局對某證券營業部負責人賴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因其:存在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給投資者造成損失。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十條第六款。
          34.【從事營利性活動】2021年7月,青島證監局對某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李某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因其:在營業部營業場所內從事拍賣平臺宣傳活動。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十條。
          35.【從事營利性活動】2021年5月,陜西證監局對某證券營業部經紀人張某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因其:同時入職深圳某基金銷售公司擔任高級理財經理,并向營業部客戶推薦非所在證券公司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從事與所在營業部或者投資者合法利益相沖突的活動。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十條第四項。
          36.【廉潔風險機制建設】2021年5月,陜西證監局對某證券公司時任總經理兼法定代表人、時任資產管理分公司總經理、資產管理分公司副總經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因公司廉潔從業內部控制不完善,未制定事后追責機制,不同部門確定廉潔從業責任人和監督人的標準不統一,資產管理分公司廉潔從業風險點梳理不全面,未包含“讓渡資產管理賬戶實際投資決策權限”等風險點及相應風險控制措施,未結合崗位、人員調整情況及時更新廉潔從業風險防控目錄,不符合《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上述三人,對公司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37.【從事營利性活動】2021年4月,廣東證監局轄區某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陳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因其存在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十條。
          38.【輸送利益】2021年3月,上海證監局對某證券公司上海分公司總經理郭某,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因其于2018年至2019年任職期間,存在向利益關系人提供財物的情形。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
          39.【從事營利性活動】2021年3月,廣東證監局對轄區某證券營業部負責人葉某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因其存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與他人合作以“貝盈網(貝贏網)”為平臺,招攬有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融資需求的客戶,開展股票融資業務。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十條。
          40.【謀取不當利益】2020年9月,廣東證監局對某證券公司廣州分公司員工郭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因其向開通新三板交易權限的客戶提供知識測評答案,承諾新三板新股申購收益,并謀取不當利益。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十條。
          41.【從事營利性活動】2020年7月,四川證監局對轄區某證券營業部理財經理萬某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因其違規向投資者推介不具有證券期貨經營資質的平臺,獲取不正當利益。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十條第四項。
          42.【從事營利性活動】2020年6月,浙江證監局對轄區某證券營業部員工王某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因其為客戶委托他人買賣股票提供介紹客戶、傳遞證券賬號及密碼、計算盈虧等便利并收取報酬。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十條第四項。
          43.【從事營利性活動】2020年6月,浙江證監局對轄區某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劉某,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因其存在:1、為客戶委托他人買賣股票提供介紹客戶、提供保證金、傳遞證券賬號及密碼等便利并收取報酬;2、持有某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股權,未按照規定報告,且與你履職存在利益沖突。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十條第四項。
          44.【從事營利性活動】2020年5月,內蒙古證監局對某證券公司內蒙古分公司負責人宋某達,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行政監管措施,因其任職期間實際控制并經營赤峰聚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已涉嫌犯罪被司法部門采取強制措施,后果嚴重,影響惡劣。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十條。
          45.【從事營利性活動】2019年11月,安徽證監局對某證券公司工作人員王某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因其任職期間存在擔任上海昌興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總監和上海有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上海有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情況。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十條。
          46.【干擾監管工作】2019年11月,天津證監局對轄區某證券營業部員工陳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因其存在泄露稽查辦案信息、干擾案件調查工作。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十一條第四項。
          47.【謀取不當利益】2019年5月,天津證監局對轄區某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魏某,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行政監管措施,因其任職期間,以投資國債回購名義,與投資人簽署你偽造的“固定收益業務協議”,以本人銀行賬戶收取投資人資金,借他人證券賬戶使用投資人資金進行證券交易。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十條第四項。
          48.【輸送利益】2018年10月,湖南證監局對某證券公司證券分析師馬某,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因其:2018年9月17日晚在深圳某餐廳參與朋友聚餐,參與聚餐人員中,馬某為第十六屆新財富最佳分析師評選活動候選分析師,另有個別聚餐人員為有投票權的當事人,此次聚餐費用由馬某支付。該行為,客觀上構成了向其他利益關系人輸送不正當利益的事實,違反了《規定》第九條第二款。(2019年6月,中證協對馬某采取注銷證券分析師執業證書、三年內不受理證券分析師執業注冊申請的紀律處分)。         
          二、經營機構篇(22張)


          22張機構罰單中,證券公司15張,分公司/營業部7張。


          1.【廉潔防控不力】2023年6月,內蒙古局對某證券公司出具警示函,因公司內蒙古分公司原負責人荊某、包頭文化路證券營業部原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吳某國在任職期間,存在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且持有股份的行為。你公司在日常管理和離任審計中,未發現上述人員兼職且持有股份行為并向我局報告,反映出你公司廉潔從業風險防控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四條。
          2.【輸送利益】2023年6月,山東局對某證券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因營業部在開展綜合金融服務推廣活動中,為部分客戶繳納一定期限內的手機號碼套餐費用,由電信運營商向客戶提供手機設備。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九條。
          3.【廉潔防控機制不完善】2023年6月,北京局對某證券公司出具警示函,因公司未完成廉潔從業風險點的梳理與評估。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八條。
          4.【廉潔防控不力】2023年5月,北京局對某證券公司出具警示函,因該公司廉潔從業管理不合規,相關業務費用支出管理不規范。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八條。
          5.【廉潔防控機制不完善】2023年4月,北京局對某證券公司采取責令改正并限制業務活動的監管措施,因公司投資銀行業務存在關聯交易管理失當、執行業務未勤勉盡責、合規內控管理薄弱等問題。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六條。
          6.【廉潔防控機制不完善】2023年3月,北京局對某證券公司出具警示函,因公司對子公司廉潔從業風險點識別不充分。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六條。
          7.【廉潔防控機制不完善】2022年11月,證監會對某證券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因公司廉潔從業風險防控機制不完善,聘請第三方廉潔從業風險防控不到位。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六條。
          8.【廉潔防控不力】2022年7月,四川證監局對某證券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因營業部存在:從業人員向客戶推介虛構的金融產品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六條。
          9.【輸送利益】2022年6月,甘肅證監局對某證券營業部出具警示函,因營業部在營銷過程中存在向其他利益關系人輸送不正當利益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九條。
          10.【廉潔防控機制不完善】2022年6月,上海證監局對某證券公司資管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因公司存在廉潔從業事前風險防范措施不完善等問題。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六條。
          11.【廉潔防控機制不完善】2022年6月,證監會對某證券公司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因公司存在:廉潔從業風險防控機制不完善,未完成廉潔從業風險點的梳理與評估,聘請第三方廉潔從業風險防控不到位等問題。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六條。
          12.【輸送利益】2022年1月,重慶證監局對某證券公司重慶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因公司存在:采取贈送實物的方式吸引客戶開戶等問題。該行為,違反了《規定》第九條第一款。
          13.【未及時報告】2021年7月,河南證監局對某證券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因公司存在:重要事項未及時報告,發生工作人員被紀檢監察部門立案調查等情形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向我局報告。該情況,違反了《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四項。
          14.【廉潔防控機制不完善】2021年5月,陜西證監局對某證券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因公司存在:公司廉潔從業內部控制不完善,未制定事后追責機制,不同部門確定廉潔從業責任人和監督人的標準不統一,資產管理分公司廉潔從業風險點梳理不全面,未包含“讓渡資產管理賬戶實際投資決策權限”等風險點及相應風險控制措施,未結合崗位、人員調整情況及時更新廉潔從業風險防控目錄。該情況,不符合《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
          15.【廉潔防控不力】2021年5月,陜西證監局對轄區某證券營業部及其負責人湯某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因營業部存在:經紀人在其他機構兼職,違規從事與所在營業部或者投資者合法利益相沖突的活動等違規問題。該情況,違反了《規定》第四條第一款。
          16.【廉潔防控不力】2021年4月,陜西證監局對轄區某證券營業部也不采取責令改正并暫停新開證券賬戶3個月的行政監管措施,因營業部存在:原負責人楊某、員工王某光長期組織客戶出借證券賬戶并為他人融資提供中介或便利以獲取個人收益,通過從事與所在機構和投資者合法利益相沖突的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營業部廉潔從業防控機制不健全。該情況,違反《規定》第六條第一款。
          17.【未及時報告】2021年3月,上海證監局對某證券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因分公司存在:分公司時任總經理郭某在內部檢查中被發現存在向利益關系人提供財物的情形,但分公司未向監管部門報告該違規行為。該情況,違反了《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
          18.【廉潔防控機制不完善】2020年12月,中國證監會對某證券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因公司存在:廉潔從業風險防控機制不完善。未針對各業務種類、環節及相關工作進行廉潔風險評估,未在工作人員晉級、提拔的過程中考察評估廉潔從業情況。該情況違反了《規定》第六條和第七條。
          19.【廉潔防控機制不完善】2020年12月,中國證監會對某證券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因公司存在:廉潔從業風險防控機制不完善,未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廉潔從業監督檢查等。該情況違反了《規定》第五條。
          20.【廉潔防控機制不完善】2020年12月,云南證監局對某證券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因公司存在:1、廉潔從業內部控制相關制度不完善,未覆蓋結算、交割 業務種類、環節?!?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未對廉潔從業作出規定;《公司問責工作管理辦法》未覆蓋結算、交割業務種類、環節。2、公司董事會未制定廉潔從業管理目標。3、在員工離職辦理流程中,未對其廉潔從業情況予以考察評估。4、公司未對股東方開展廉潔從業的輔導和宣傳工作。上述行為違反了《規定 》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十三條。
          21.【廉潔防控機制不完善】2020年11月,安徽證監局對某證券公司采取責令改正并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的行政監管措施,因公司存在:廉潔從業風險管控機制建設不夠完善,對員工執業行為規范性缺乏有效約束。該情況違反了《規定》第五條、第六條和第十三條。
          22.【廉潔防控不力】2020年11月,福建證監局對某證券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因公司存在:在某公司項目推薦掛牌過程中,存在員工廉潔問題且引發客戶糾紛的情況。公司應加強投行業務內部控制,嚴格規范員工執業行為,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員工道德風險,督促員工依法合規執業、恪守廉潔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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